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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民政厅文件精神,居民需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书)》(简称《死亡证》)注销户籍及火化。
一、签发单位
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填写并由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家属持本人及死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死者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委(村委)开具的居委(村委)证明、生前病历等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死亡证》,签发单位详见《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书)》签发单位一览表。
村(居)委会应从死者的长期病史、社会关系、与亲属是否存在矛盾等方面初步判断死因是否可疑,死因可疑者应及时报公安部门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家属或知情人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后,由家属联系救治或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
3、非正常死亡的,由家属或知情人联系当地公安部门,经公安司法部门法医检验鉴定,并由法医所在单位签发《死亡证》。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二、死亡人口户口注销和办理殡葬手续
本地户籍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后,持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外地户籍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持第二、三联回原户籍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
三、补发《死亡证》。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四、签发对象。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附:汕头市××区(县)《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书)》签发单位一览表
汕头市××区(县)卫生计生局/公安局
汕头市金平区《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书)》
签发单位一览表
街道/乡镇 |
医疗卫生机构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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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联系电话 |
科室 |
名 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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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炮台街道 |
金平区人民医院 |
88645388 |
行政总值班室 |
石砲台派出所 |
88553440 |
东方街道 |
飞厦派出所 龙眼派出所 |
88258852 88625752 |
|||
广厦街道 |
广厦派出所 |
88344445 |
|||
新福街道 |
金平区第一人民医院 |
88284942 |
妇产科 |
新福派出所 |
88272860 |
光华街道 |
光华派出所 |
88222543 |
|||
金厦街道 |
金平区第二人民医院 |
88273663 |
办公室 |
金龙派出所 |
88241807 |
永祥街道 |
永祥派出所 |
88275036 |
|||
鮀江街道 |
金平区第三人民医院 |
82520690 |
医务科 |
龙泉派出所 鮀浦派出所 |
82531244 825409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