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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解读
  • 2019-11-29 08:4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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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过程
    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消费观念不断升级,花费一定费用到“月子中心(会所)”坐月子,已成为很多产妇的选择。为此,有必要出台我市关于对此类经营机构的管理办法,以加强规范此类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以李俊黛为领衔代表的11名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月子中心”管理的议案》。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3月14日接到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该议案的交办通知。作为该议案的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在各协办单位的积极配合下,牵头起草了《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应急管理局、汕头市妇女联合会、汕头市消防救援支队、汕头市消费者委员会关于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市场监管局法制审核以及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并向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和部分企业公开征求意见后报送市司法局法律审查,在通过法律审查后,于2019年9月23日印发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分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妇联、消防救援大队、消委会贯彻执行,后经报请在市政府公报和门户网站上全文刊登。
  二、主要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环境保护法》、《价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说明
  该办法对产后母婴服务机构作出了定义,是指为产褥期产妇及新生儿提供食宿等生活照料服务的各类机构。对此类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涉及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安等多个部门,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对产后母婴服务机构行业协会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侵害母婴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向妇联、消费者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和请求调解。
该办法对此类经营机构应申领的证照、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餐饮服务方面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收费、发布广告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还对产妇及新生儿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的保护、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放作出规定。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产后母婴服务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任何诊疗活动,擅自执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该办法还对依法保护产后母婴服务场所正常经营活动作出了规定,规定“对于扰乱、破坏产后母婴服务场所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四、适用范围和期限
  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汕头市辖区内,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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