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为继续做好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承接工作,优化我市建设用地报批流程,提高用地保障服务水平,切实防控用地审批风险,确保委托职权“接得住、用得好、可持续”,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月8日,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决定将55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期限1年,其中委托我市实施的建设用地审批(审核)省级职权内容共5项。此外,根据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号),原已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的建设用地审批职权仍按照原授权批复执行。为贯彻落实粤府令第248号和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号文精神,我市配套制订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承接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2018〕41号),对我市承接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工作要求和各单位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该文于2018年5月8日印发,实施期限与粤府令第248号文一致,同样期限至2019年1月8日。
根据省政府2019年2月28日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决定将粤府令第248号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中的54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审核)省级职权委托实施事项保持不变。考虑到我市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有关情况,结合一年来我市开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用地审批(审核)省级职权事项委托实施继续承接工作,对《汕头市承接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工作方案》(汕府〔2018〕4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汕头市继续承接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工作方案》,修订情况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调整实施依据。汕府〔2018〕41号文的制定依据粤府令第248号令已到期,《工作方案》相应将制订依据调整为粤府〔2019〕16号文;因粤府〔2019〕16号文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实施的时限不再做出规定,修订后的《工作方案》对实施期限表述为“实施时间从粤府〔2019〕16号文印发时间2019年2月28日起,具体实施期限以省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二是明确部门职责。根据《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对汕府〔2018〕41号文中原属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城乡规划局的职责相应划转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其他部门职责分工不变。
二、制定依据和参考文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号)
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将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意见的函》(粤自然资法规函〔2019〕871号)
4、《广东省建设用地报批标准化审查手册》(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2号)
5、《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范本(2018年修订版)》(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25号)
6、《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职权委托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94号)
7、《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审批专用号章和省政府空白公文稿纸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函》(粤国土资办公函〔2018〕578号)
8、《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市县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84号)
9、《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承接事项
承接事项包括省政府2019年2月28日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建设用地审批(审核)省级职权委托实施事项,以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号),原已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的建设用地审批职权仍按照原授权批复执行。
(二)实施要求
对继续承接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期限、审查规范、报批方式、报件限额和数量限制、用地批复、社保审核以及林地审核做出相关规定。
(三)审批(审核)流程
审批(审核)流程分为4个阶段:区(县)级组卷和呈报、市级审查、审批(审核)和呈报、缴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及批复及批后实施工作。
(四)职责分工
各单位职责分工根据《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建设用地审批(审核)有关职责要求进行确定。
(五)印章管理和使用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审批专用号章和省政府空白公文稿纸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函》(粤国土资办公函〔2018〕578号),对国土审批专用印章及公文稿纸的使用进行规范。
(六)有关要求
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审核)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动配合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业务监管,切实提升我市用地保障和服务水平。
四、其他说明
(一)关于省级政府用地审批权限的界定
1、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属广州等十市(含汕头市)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建设用地除外);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建设用地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属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除外);
3、征收土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的,或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的除外);
4、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在广州、深圳市超过20公顷,在其他地级市超过5公顷)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林地、社保手续办理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号文提出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实行社保、林地审核与用地审批并行办理,至于具体办理方式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根据我市人社、林业部门的反馈意见,本着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的目标,我们确定了征地社保、使用林地与用地审查报批之间相互衔接的具体形式:社保、林地手续必须在用地报批组卷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提交,各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卷上报市局审查(核)时可以暂不提交,但必须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