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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 2019-06-05 15:4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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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省政府2019年1月以粤府1号文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提出要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落实省“科技创新十二条”。今年的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着力构筑区域科创中心,制订出台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等政策措施。汕头作为省域副中心城市,应当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助力广东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结合“深调研”活动,全面梳理我市已出台的扶持政策,并对标先进地区的政策措施,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力争逐步完善汕头科技创新制度设计,提高制度可操作性。

二、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主要包括14条政策措施,共有39个政策点。具体包括以下14方面内容:

一是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支持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研发机构、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便科技人员往返港澳地区,并减轻港澳科技人员在汕税费负担,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二是鼓励引进优质创新资源。重点支持引进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汕设立独立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创新研究院,以及引进境外著名高等院校来汕合作办学,或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是支持研发机构建设。重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持续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

四是支持高新区创新发展。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设立高新区发展资金,提升现有国家级高新区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二是鼓励支持区县申报省级高新区。

五是促进“双创”高质量发展。重点是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补助,并对改扩建新增孵化器面积或运营成效良好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定补助。众创空间按相同级别科技企业孵化器50%的标准给予补助。另一方面,对科技、人社等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以及进入国赛总决赛的参赛企业(团队)给予一定补贴,助推创新创业。

六是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继续实施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另外,重点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效计划,继续对通过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并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效专项,储备一批技术攻关项目,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

七是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针对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在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团队引进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设立重大科技专项,采用招标制或揭榜制等形式,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

八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继续实施科技创新券补助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向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购买科技成果或研发、检验检测等创新创业服务。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和公开制度,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以上专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九是实施国家和省科技奖培育计划。设立省科技奖培育项目,经评审,分档次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并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奖的,给予配套资助。

十是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通过构建创投联盟、开展“科创周”活动、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实施科技担保补贴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等,打造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十一是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重点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单位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军转民、民转军项目建设,提升军民融合企业提升“参军”能力。

十二是加大创新人才和团队引进力度。重点加大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的引进力度,并对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本人及家属入户予以及时办理、子女入学给予优先安排、就医看病开通绿色通道服务;对在汕工作、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籍人才,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鼓励在高校、科研机构、高新区等人才密集区建设产权型或租赁型人才住房;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支持乡村振兴发展战略。

十三是加强科研用地保障。重点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加大对产业类改造项目支持力度,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大学科技园(含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在税费征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化政策。支持选择若干高校、科研机构试点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自主招租或授权运营机构公开招租,其租金收入财政全额返还,留归高校、科研机构自主使用。

十四是持续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重点改革科研组织管理和项目形成机制、优化科技项目管理流程、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扩大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以及实施一次性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

三、政策的主要特点

一是《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粤府1号文的“科创12条”,并结合我市当前加快补齐科技创新能力短板的需要,从工作的具体抓手、实施方式、资金安排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落实落细落地的具体措施。

二是围绕当前国家和省正加紧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部署,结合我市作为省域副中心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地位要求,《政策措施》第一条提出我市将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第二条提出支持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汕设立独立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创新研究院,突出开放合作。

三是《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当前全力加快建设省实验室等科技重点工作,突出在创新主体、创新基础、创新资源、创新环境等方面持续用力,并着力提升我市科技战略力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强化创新链和产业链、服务链、资金链对接,逐步构建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

四是《政策措施》是在我市2017年出台“科技创新16条”基础上,结合省“科创12条”的最新精神和当前我市加快补齐科技创新能力短板的需要,进行修善制订。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效、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和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等多条措施已经实施了2-3年,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我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连续两年列全省第二位,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达到718家,实现三年翻两番。《政策措施》具有较强的连续性和操作性。

四、实施时间及其他说明

本措施关于对省实验室以及扶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政策措施另行制订。本措施若与我市已出台的其他政策措施重复,则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未尽事宜按《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执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按其规定贯彻执行。各区(县)可参照制订相应促进措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17年3月2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17〕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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