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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低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经济生产的影响,携手企业共克时艰,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3月16日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制定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实施意见》规定,在我市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优惠政策,自2020年2月至6月,有关企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按现行费率的50%执行。《实施意见》同时明确,阶段性减征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待遇水平和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比例保持不变,不受阶段性减征政策实施的影响。
据初步统计测算,阶段性减征政策的实施,将惠及全市近9千家企业单位,阶段性减征5个月将为企业减负达1.7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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