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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才能提取?需要什么证明材料?怎样办理?
  • 2021-05-25 19:00
  • 来源: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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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我市在职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有下列八种类型:1、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3、大修自住住房提取;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5、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提取;6、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7、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8、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另外,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农村户籍职工离职后回原籍务农以及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上述八种类型的提取条件及办理时所需要提供材料分别如下:

  (一)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在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房产用途为住宅。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⑵所购房产所在地必须在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

  ⑶购房时间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购房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

  ⑷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属广东省内的,房产所有人可通过登录粤省事平台查询;非广东省内的,房产所有人可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不动产信息),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

  ⑸职工购房首次申请提取的,须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第二次起以同一套住房且没有发生信息变更的,才可通过线上申请。

  2.办理要件

  ⑴购买一手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如购房合同没有加盖备案登记印章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印章的,则需提供该房产备案登记的纸质凭证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在汕头市购房的无需提供购房发票);

  ⑵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在汕头市购房的无需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⑷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及房地产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

  ⑸房产所在地非汕头市范围内的,须提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房产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土地使用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所有;

  ⑵建造、翻建经过当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能提供相应的建房、翻建批准文件;

  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

  2.办理要件

  ⑴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⑵工程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⑶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⑸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⑹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大修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房屋所有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所有;

  ⑵须经过房产所在地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鉴定,鉴定结果属房屋严重损坏以上情况(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主要适应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含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

  ⑶在大修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

  2.办理要件

  ⑴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书原件;

  ⑶工程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⑷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房屋主体结构大修部分大修前后对比相片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大修前相片需由出具鉴定报告的房屋鉴定机构提供确认;

  ⑹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⑺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房产用途为住宅。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功能的房产不能提取;

  ⑵贷款类型必须是个人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购房贷款,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信用贷款、综合授信贷款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

  ⑶提取申请应当在贷款当期(月)还款后一年内申请提取,超过一年内的,则不能申请提取;

  ⑷提取申请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

  ⑸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首次申请提取的,须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第二次起以同一套住房且没有发生信息变更的,才可通过线上申请。

  2.办理要件

  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的,提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非首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提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⑵打印到申请日止还贷明细的本息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银行业务印鉴的有效本息还贷流水账清单原件;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⑷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⑸提前还款的,应在提前还款的一年内提交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上述资料第⑴、⑶、⑷点办理申请。

  (五)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或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的,需到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⑵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的,需到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⑶职工或职工配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到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2.办理要件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租赁住房的

  ⑴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在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名下没房产证明原件(本证明在出具时间年度内有效);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职工在工作所在地租赁住房的

  ⑴职工工作所在地所在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名下没房产证明原件(本证明在出具时间年度内有效);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工作地点证明(证明中无明确有效期的,则该证明有效期为证明出具之日起半年内)。

  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⑴公共租赁房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⑵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⑷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2.办理要件

  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事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突发事故是指因不可抗拒力量造成的,如严重车祸伤害、意外致伤害及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伤害的突发事故。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各种癌症病变。

  2.办理要件

  ⑴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⑵突发事故提供当地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灾损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重大疾病提供疾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医院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⑶职工本人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需经单位核实盖章)原件;

  ⑷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1.申请条件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共同出资的房地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在电梯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后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办理要件

  ⑴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业主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所分摊费用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⑸如果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职工符合以上提取类型之一的,可按下面办理流程向所属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

  1、职工凭办理业务类型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I类卡)或银行存折,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经审核后,管理中心将所审核金额以转账形式转账至职工名下银行储蓄卡(I类卡)或银行存折。

  (《民声热线》第十三轮第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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