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1)关于建筑噪音污染扰民问题。当前,建筑工地噪声污染扰民问题集中在午间、夜间施工和使用锤击桩机及震动桩机施工产生噪声污染扰民问题。建筑工地噪声污染扰民问题分为二种:一种为合法施工引起噪声污染扰民。《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12点~14点)和夜间(22点~翌日7点)连续施工作业的,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原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锤击桩机和震动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制定防噪声方案,经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对这一种合法施工引起噪声污染扰民,我局采取措施是: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准予午间、夜间连续施工作业》或《准予采用锤击桩机或震动桩机施工作业》行政许可,优化施工工艺,采取有效减震降噪措施,控制、减少噪声污染扰民。另一种为违法施工引起噪声污染扰民。对擅自在午间、夜间施工和擅自使用锤击桩机及震动桩机造成噪声污染扰民的违法行为,我局采取措施是:加强检查、加强宣传教育,督促施工单位守法施工。同时根据建筑工地施工特点、信访人反映时段,组织夜间、早间、午间突击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噪声污染扰民行为,依法进行行政罚款以及约谈、信用惩处。对违法施工引起噪声污染扰民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关于汽车摩托乱按喇叭引起噪声污染扰民问题。根据《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汽车、摩托乱按喇叭引起噪声污染扰民问题由公安机关处理。《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禁鸣喇叭。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禁鸣的区域鸣喇叭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民声热线》第十三轮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