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潮汕传统民居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按照立法程序,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针对“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条款,建议补充“近5年来遭到人为非法破坏的历史文物和建筑,并造成其历史痕迹严重遗失甚至完全丢失,经群众举报反映,并通过专业人员追溯、查证和核实后,应当在原址上给予重建或修复处理。”类似相关描述。【例如新陵路的“冼庐”(汕头大学医学院附近)石牌坊就遭受类似的破坏,据说是原抗日战争时期日军俱乐部,是比较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的历史基地,遭到破坏十分可惜。】
采纳情况说明:采纳。《条例(草案)》规定了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责任和损害潮汕传统民居的禁止性行为等制度,具有潮汕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纪念、教育意义的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经过相应程序列入保护名录后将予以保护,相关建设活动将受到规范,实施破坏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资金和技术支持制度,要求市、区(县)政府建立相应机制,为非国有潮汕传统民居的保护责任人提供日常维护和修缮资金补助;保护责任人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免费的修缮技术咨询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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