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已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按照立法程序,该件在制定过程中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公众意见一:建议建立数字化平台,推动农业数字化,助力乡村振兴。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加工、销售、配送以及乡村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的数字化水平,促进数字乡村和智慧农业创新发展;推进物联网、遥感监测、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的深度应用,推广发展数字田园、智慧养殖、数字渔业、数字种业等高端农业,助力特色农产品品牌化、高值化发展。
公众意见二:建议市、区(县)政府共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问题,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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