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已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按照立法程序,该件在制定过程中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公众意见一:建议增加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前需公示房源信息的规定。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价格,并按照商品房销售方案和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向社会公开销售。禁止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非公开方式进行销售。
公众意见二:建议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开以方便查询。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商品房销售有关信息在政务网站和商品房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公众意见三:建议完善车位(车库)增购的条文,保障后续购房者权益;针对现实中开发商只售不租的行为,建议予以规范。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可增购车位(车库)的条件、程序等;同时明确尚未售出的车位、车库,优先向本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公众意见四:建议简化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条例修正案(草案)》已删除有关抵押登记前置条件。
公众意见五:建议增加公摊面积、赠送面积的相关管理规定。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墙体、入口等显眼位置明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关于商品房建筑面积的问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已有规定,不再重复。
公众意见六:建议删除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的内容。
采纳情况及理由:未采纳。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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