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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3-01-04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已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按照立法程序,该件在制定过程中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建议规范物业服务人任意提价、乱收物业服务费的行为。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因物业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履行委托专业机构审计、制定收费调整方案并公示、业主共同决定以及向价格主管部门、住建部门报备等程序,规范物业服务费调价,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意见二:建议针对物业服务质量差、物业管理不规范问题进行规定。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物业服务相关事项,包括:规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的移交行为,对未完成物业承接查验手续的,规定不得交付使用;规定实行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制度,确保具体物业项目运营管理有专人负责,保证服务质量;规定物业服务人在依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时应当遵守的义务,包括建立服务信息平台、劝阻违法行为、排除风险隐患、保护业主信息、配合社区治理等;规范物业服务人的退出交接,对被解聘或不再续聘的物业服务人,规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部分物业权属存在争议或者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等内容,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建立物业服务人满意度测评制度,保障业主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意见三:建议通过立法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问题。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结合公众意见和特区实际,《条例(修订草案)》一是针对业主大会会议召开难、业委会组建率低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细化业主大会的成立和运行制度。包括:降低业主大会成立申请门槛,细化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完善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公示要求、表决规则、异议处理等程序,并将电子投票等多种方式纳入业主大会表决形式,切实保障业主知情权及参与权。二是针对实践中部分业委会运行不规范、权责不清晰、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强化对业委会运行的指导监督,保障业委会依法履职。包括明确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进一步细化业委会职责权限;明确业委会成员任职资格;建立业委会成员履职负面清单及相应的后果;规范业委会信息公开、财务、印章管理和换届交接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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