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草案)》已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潮汕三市或四市在潮菜传承发展方面应当有联动。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法规草案在突出文化保护、传承、展示、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条文中作了相应体现。
意见二:对潮汕菜应该有个定义。
采纳情况及理由:未采纳。从可操作性角度着眼,法规草案已通过规定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录制度等内容满足相应需求,目前就潮汕菜作出定义性规定的必要性不大。
意见三:严格限制金融机构范围,缩小至在持有金融牌证的金融机构;并非所有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提供此种金融服务,现阶段的所谓金融创新,存在某种意义上的监管风险。为避免不必要之风险,建议限缩金融机构范围。
采纳情况及理由:未采纳。规范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无需重复。
意见四:建议对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具体细节提出标准化建议,使立法向保护融资人利益倾斜。
采纳情况及理由:未采纳。规范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无需重复;而且,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方面内容主要属于中央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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