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草案)》已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
1.多处用到鼓励,应该有具体的措施。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条例(草案)》已有相关条款规定具体措施,例如第二十条第二款已规定“公开招聘高等院校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以鼓励高等学校医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从事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已规定“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不同档次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服务收费价格差别制”,以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2.要加大对基层卫生服务的投入。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已对基层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和保障作出规定。
意见二:
1.详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具体包括什么。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条例(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已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等。
2.“鼓励高等学校医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要有具体的激励机制。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已规定“公开招聘高等院校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以鼓励高等学校医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从事基层卫生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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