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以市政府令第203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立法程序,该件在制定过程中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于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建议明确组织实施主体、施工单位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罚款数额下限。
采纳情况及理由:考虑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已有明确规定,《办法》对该部分内容不重复规定。
意见二:建议细化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的情形。
采纳情况及理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对由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责任的情形已有明确,《办法》对此不作重复规定。
意见三:建议将维修完成后的公示时间修改为按工作日计算。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结合实践操作,在《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组织实施主体应当自工程费用结算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工程费用的结算及分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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