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部分文件由于涉密等各方面原因,不需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采纳情况及理由:已采纳。《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已有规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二: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应该对其实施情况做评估,评估需要更加侧重于文件的合理性,特别是是否具有可实施性。最好能采用调查等方式,了解与文件相关的权益人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感受和意见。
采纳情况及理由:已采纳。《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完善规范性文件评估机制,从评估的主体、内容、方式方法、程序、时限等方面进行规范。
意见三:建议多参考其他地级市的相关规定,完善本意见稿。
采纳情况及理由:已采纳。《管理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借鉴了广州、中山等地的立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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