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已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集中反映的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建议提升辅警的福利待遇。
采纳情况及理由:已采纳。为维护辅警合法权益,《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具体列举了辅警享有的权利。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从薪酬待遇、社会保障、补助与抚恤、健康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保障辅警相关权益,其中,第十六条第二款考虑到直接参与执法执勤以及高危岗位工作的辅警面临较大的压力和风险,规定这部分人员应当按照适当高于其他辅警的薪酬标准确定薪酬待遇。
意见二:建议加强辅警的监督管理。
采纳情况及理由:已采纳。《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为保障和监督辅警依法履职,重点从监管制度和监管主体、社会监督、回避机制、层级管理、培训教育、考核、服装证件标识管理、装备管理、保密外出管理、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对辅警的监管要求作出规定。
意见三:建议增强辅警的职业认同感。
采纳情况及理由:已采纳。为提升辅警的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新录用辅警在上岗之前由所在单位组织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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