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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1-09-30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草案)》已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建议增加公示清单,哪些景观照明是属于政府投资建设运营,哪些是属于业主投资自建,领取用电补贴的。

  采纳情况及理由:已采纳。《条例(草案)》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就景观照明补贴对象公示制定实施办法。

  意见二: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共同让市民进行监督,光依靠城市市容管理几个工作人员,根本无法管理过来的。

  采纳情况及理由:已采纳。《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意见三:建议汕头内海湾充分发挥一湾两岸的天然优势,将沿岸灯光秀打造成城市新名片,可借鉴香港维多利亚港灯光汇演的经验,结合声光特效,打造更具魅力的灯光盛宴。小公园开埠文化区里的骑楼,可否考虑装置室内灯光,夜晚让灯光透过窗户彩色的玻璃,更显烟火气。

  采纳情况及理由:已采纳。《条例(草案)》将环汕头内海湾区域、小公园开埠区及其周边的重要建(构)筑物划定为设置景观照明的重要区域和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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