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 18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汕府〔2021〕47号)对《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办法》予以修改。按照立法程序,该事项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将原办法中“区‘三旧’改造办公室”修改为“区政府指定的‘三旧’改造工作机构”的原因。
说明:该条修改主要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为适应各区县机构设置具体情况而作出修改。
意见二:把“市财政部门”修改为“‘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是否增大区财政压力。
说明:该条修改主要是根据我市土地管理和收益分配体制改革情况而作出,符合权责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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