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决定(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根据机构改革方案修改即可,无需征求意见。
采纳情况及理由:未采纳。理由: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不断扩大公众有效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有必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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