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已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建议缩短《决定(草案)》规定的“调整适用和停止适用期限为二年”。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综合考虑我市行政复议实践,以及参考全国人大和其他城市类似立法的经验,二年的适用期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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