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以汕府〔2021〕29号公布,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按照立法程序,该件在制定过程中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应当写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哪些部门组成。”
采纳情况及理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已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另文印发。
意见二:“有效期三年太少,建议5年。”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办法》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9日止。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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