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按照立法程序,该件在制定过程中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多条规定使用‘应当’,没有约束性”。
采纳情况及理由:未采纳。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应当”是义务性规范法律表述的形式之一,具有约束性。
意见二:“好像没有执行标准”。
采纳情况及理由:该意见不够具体明确,无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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