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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经济特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1-02-26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按照立法程序,该件在制定过程中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建议。包括对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企业落户华侨试验区实行税收、土地优惠政策;增加商务金融、商务办公、康体娱乐等第三产业发展用地;鼓励大型知名商业综合体、主题乐园、知名企业地区总部落户;实行一把手招商负责制等。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一是在权限方面,充分授权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行使直管区开发建设、经济发展涉及的行政职权,市和直管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将行政职权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调整由管委会实施,其中也包括招商引资的权限。二是在用地建设方面,市政府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方面对直管区予以优先安排;探索多元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和短期利用建筑建设模式;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等。三是在产业促进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直管区重点发展特色金融、数字经济、休闲旅游、商务会展、文化创意、教育体育、医疗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管委会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产业扶持措施并组织实施。四是关于税收优惠的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地方立法无权对此作出规定。

  意见二:关于增加创新条文(如:鼓励金融创新、法制创新等)的建议。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条例(草案)》在多方面规定创新探索制度,如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直管区内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创业创新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在直管区内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支持直管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推动纳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区范围;探索多元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短期利用建筑建设模式、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提前介入实施监督、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容错机制等;为充分发挥华侨华人资源优势,做好“侨”的文章,在吸引投资、人才引进和对外文化交流合作等方面也有针对性地作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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