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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1-01-07

  《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已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按照立法程序,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强烈建议有关部门取缔开在小区商铺的酒吧。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该措施需作进一步研究,法律对合法经营的商家未作禁止。

  意见二:强烈建议完善周末装修规定,可借鉴其他城市做法,对于已交付使用的园区,周六无噪音施工,周日禁止施工人员进入,并明确物业方的管理责任。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条例》规定: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外装修、家具加工、装卸货物等活动。此次修改拟增加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扰民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若小区业主对装修时间有其他要求,可通过制定业主公约进行规范。

  意见三:《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鸣的区域鸣喇叭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实施呢?具体有处罚了吗?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为强化监管力度,此次修改拟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噪声自动监测设施记录、采集的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涉及机动车噪声污染的,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意见四:有些噪声是偶发性噪声,如汽车摩托乱按喇叭,对这些怎么举证、处罚。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为强化机动车噪声污染监管,此次修改拟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噪声自动监测设施记录、采集的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涉及机动车噪声污染的,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并明确“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禁止擅自改变或者拆除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

  意见五:噪声如何认定、处罚没能明确。

  采纳情况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条例》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的行为已规定处罚措施;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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