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建议将“市价格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发改局”。
采纳情况及理由:未采纳。法律法规和相关三定方案对市价格管理部门已有规定。
意见二:依据有关规定将拒绝服兵役人员信息通报到信息共享平台,这个信息共享平台应该写具体哪个信息共享平台。
采纳情况及理由:未采纳。具体信息共享平台有可能变化,不宜对信息共享平台名称作具体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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