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以市政府令第194号公布,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按照立法程序,该件在制定过程中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办法没强制性措施,表述也是不确定性多。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办法》重点列举了十类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禁止行为,以负面清单形式为社会公众遵守和行政执法提供明确的判断依据,并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根据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规定进行查处的职责。
意见二:摆地摊卖与汕头亚青会有关的纪念品,不知道会不会侵权?
采纳情况及理由:《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产品。对网友提出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销售有合法来源的与汕头亚青会有关的纪念品,并不侵权。
意见三:如果是在外市出现侵权行为,适应什么规定?
采纳情况及理由:按照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网友提出的问题,可由当地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意见四:对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处罚是否需作具体规定?
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措施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均有规定。对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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