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以汕府〔2020〕57号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立法程序,该件在制定过程中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办法中第五条、第八条, “本市工作且居住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在本市暂住也可以?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办法》规定涉及专利扶持资金申报主体为个人的,需符合“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工作且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个人”的条件。
意见二:请问同一专利能否在不同地方申请扶持资金?办法中好像没有提到。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申请专利扶持资金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1、发展资金: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县)政府负责专利行政工作的部门申请;2、资助资金:向专利授权(申请)地址所在区(县)政府负责专利行政工作的部门提出;3、奖励资金:向市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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