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该件将《汕头市节约用水办法(试行送审稿)》和《汕头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的内容合二为一。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该件在制定过程中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关于再生水设施的建设制度的规定,是必须配套建设还是可以选择建或不建?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办法》规定: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规定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意见二:关于再生水水源的来源的规定,“电镀、化工、印染等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不是应该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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