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该件在制定过程中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有奖须有罚。水质安全关乎人民健康。对于失职渎职或破坏水系水质行为也应惩罚。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办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情况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资源违法行为。具体处罚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因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
意见二:在水系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只有这两种不可以,其它的就可以了?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相关行为禁止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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