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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0-01-20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订草案)》已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出租车未按规定打表计价,经查证属实的,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1000元,第三次取消营运资格。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草案拟规定: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证。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行为十二个月内被处罚累计满三次的,依法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注销对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意见二:出租汽车有没有包括共享汽车?

  答复:草案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按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七座以下乘用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共享汽车并未提供驾驶服务,不属于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范围。

  意见三:关于草案中有关天数的表述方式。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涉及天数的表述统一按汉字数字表示。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日”一般指自然日;需要明示为“工作日”的,用工作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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