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已以市政府令第191号公布。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公示十天以上,对于短时间的公示,建议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采纳情况及理由:未采纳。根据申请调整的情形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办法对公示时间作了不同规定,分别为十日和三十日;该条系针对申请调整的情形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因此规定了十日的公示期。
意见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不允许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采纳情况及理由:未采纳。国家并未禁止该类情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意见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申请答复有意见的,管理办法中没有提供处理方法。
采纳情况及理由:未采纳。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办法无需重复规定。
违法和不良信息、假冒政府网站举报电话:0754-88278342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