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修订草案)》已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应该及时向村(社区)人员发出预警,特别是田间地带等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草案要求农村学校、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在现有设备基础上完善雷电灾害预警传播功能。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列入当地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对农村地区雷电灾害防御设施建设给予必要支持。
意见二:对于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要有规范要求,并且有标识。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草案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户外旅游景点、重点工程所在地、应急避难场所以及雷电灾害易发区域设立明显的雷电防护警示标识,并结合实际设立雷电灾害预警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及时准确传播雷电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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