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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19-12-18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以市政府令第189号公布。按照立法程序,该件在制定过程中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希望建筑层数能够放宽到8层或者10层;报建材料再简单一些。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此次修改适当放宽了层数限制,将村民自建房的建筑层数由原规定的“中心城区和外围区、县政府所在地不超过6层、其它地区不超过4层”,调整为统一按不超过6层控制。该层数限制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由市规划委员会研究通过,相比广州、珠海、厦门等城市已属于宽松。关于报建手续的问题,遵循重心下移、方便群众的原则,将村民自建房报建审批事项继续委托镇政府(街道办)行使,并删除了有关报建需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要求。

意见二:完善建设村级活动场所;规范农村土地使用,统一规划、分配房屋用地;加强农村水源保护。

采纳情况及理由:未采纳。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村民住宅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意见中所涉及的农村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宅地基分配使用以及农村水源保护等内容,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因此无法通过本次立法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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