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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2-08-04 17:3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 【字体:    

  汕府科〔2022〕107号


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改造,现将《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29日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对传统产业的改造,依据《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主要依托我市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工程中心分为两类: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任务:

  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分为:

  (一)企业类:

  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地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注重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公益类:

  1.针对我市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有关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推进工程中心的建设、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工程中心依托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必须在汕头市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人员团队。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以上人员不低于30%。

  3.设备设施。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4.科研成果。已有一批科技成果成功实现了工程化开发转化,为企业生产提供了成熟配套的先进技术、工艺、产品和装备,推动了企业的科技进步,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5.管理机制。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模式高效。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工程中心必须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6.近2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分类条件:

  依托单位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不同类别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类:

  1.单位规模。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

  2.研发投入。企业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或不少于100万元。

  3.科研成果。企业拥有3项以上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公益类:

  1.研发投入与科研成果。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应拥有3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并附《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报告》。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研究经费投入情况等。如果审计报告无包括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则需另附上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专项财务报告)。

  (四)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证书、软件著作权、工法、标准等。

  (五)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等方面提供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六)研究开发活动有关材料:科技项目立项、企业自立研发项目等。

  (七)工程中心专职人员名单。

  (八)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本科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

  (九)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清单。

  (十)大型研发设备清单及相应的发票。

  第八条  市直主管单位、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将一票否决的情况反馈给相关单位,如有异议,可进行一次申诉复审,最后确定拟认定工程中心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九条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与公示无异议的一起认定为工程中心。

  第十条  工程中心需要更名、重组、取消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给予择优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必须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基础和条件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并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对已认定的工程中心根据其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重点评价其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条件保障、研发项目、研发管理制度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为合格的继续保留其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考核材料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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