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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07-28 11:0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 【字体:    

  汕市交〔2021〕124号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便捷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3号)等规定,结合汕头实际,我局制定了《汕头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22日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便捷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3号)等规定,结合汕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客运招呼站(下称“招呼站”)是指具有明显的候车标志,能够为途经营运客车提供配客功能的旅客上落服务点。招呼站不属于等级汽车客运站。

  第三条 在汕头市从事招呼站运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实施本办法,并负责金平、龙湖区招呼站的监督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承担。濠江、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招呼站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呼站的设置应当遵循客流集中、交通便利、合理布局、站点共享的原则。拟申请设置的招呼站,与现有的等级客运站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小于2.5公里;拟申请设置的招呼站之间的直线距离小于1.5公里的,不再接受申请设置招呼站。专门服务机场专线、高铁专线的招呼站除外。

  招呼站的选址应选择有条件的公交车站、酒店、楼盘社区、购物中心(广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或其它停靠场所,应当方便营运客车出入,不影响交通通行,涉及到对人行道及公共场所的占用,应先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对于选择公交车站的,应当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规定,不得影响公交车正常停靠及通行。

  第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或者客运站经营者根据旅客出行需求和客运组织需要设立招呼站,应当方便群众便捷出行,并根据招呼站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做好进入招呼站车辆的总量控制工作,自觉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置招呼站的经营者,参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应向属地区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呼站营运客车进出流线图、停车位置示意图以及站名和客运线路信息牌设置情况材料等。

  (二)招呼站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配置、安检设备配备等情况说明。

  第八条 招呼站的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规范运营管理:

  (一)设置招呼站的经营者应当在“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完成招呼站的网上备案。

  (二)做好招呼站标识标牌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做好车辆进站登记工作。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在“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做好进站车辆的备案;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备变更车辆信息。

  (四)做好车辆进出招呼站管理工作。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不得超出停车位标线范围外停车候客。进站客运车辆在招呼站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分钟。

  (五)做好信息公示,公布进站班次和配客时间。

  (六)做好乘客现场乘车引导工作。

  (七)不得现场售票,不得为未购票乘客提供乘车服务。

  (八)不得接纳无证车辆进站配客。

  第九条招呼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核查进站配客客运班车当日安全例检情况。

  (二)客运车辆进站配客时,对在招呼站上车的乘客及行李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严防违禁品上车。

  (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乘客实名制管理,对招呼站上车的乘客做好实名查验。

  第十条 招呼站的经营者要加强进站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进站车辆配客,在节假日客流集中的时间以及国家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段,要适当加派工作人员做好现场管理,确保有序运营。

  第十一条 招呼站终止经营的,招呼站的经营者按照如下要求办理:

  (一)提前30日书面向所在的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标识、标牌等设备、设施,取消进站车辆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应当对招呼站加强日常检查,发现招呼站经营者违反本意见的,应当责令改正。招呼站存在不落实实名查验和安检制度、未按规定报送进站车辆信息、接纳未登记进招呼站的客运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影响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巡查,依法查处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等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单位公众网等媒介做好招呼站信息的公开工作,引导公众规范乘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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