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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民政局关于修订《汕头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 2021-02-02 10:1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民政局
  • 【字体:    

  汕民通〔2021〕10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施民法典的工作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建设,及时修改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办函〔2020〕75 号),市民政局清理了《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汕民通〔2019〕168号)中涉及民法典的事项内容及依据,对应民法典作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修订内容

  (一)村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

  1.序号40,“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中的“《民法总则》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物权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条、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

  2.序号41,“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第31条、第32条”。

  3.序号43,删去“事项内容”中的“对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予以劝阻和调解;”,删去“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

  二、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修订内容

  (二)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

  4.序号43,“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第31条、第32条”。

  5.序号44,删去“事项内容”中的“对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予以劝阻和调解;”,拟删去“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

  现将修订后的《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全文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

  附: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docx



  汕头市民政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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