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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 水务局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20-05-28 16:57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汕人社〔2020〕75号


汕头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现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 水务局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汕头市水务局
  2020年5月22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 水务局
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从事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

  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对象为在建工程项目的被欠薪农民工。

  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存入资金,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当该项目发生欠薪,且用工主体不主动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指令或行政处理决定时,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从工资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应得工资及时发放。

  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在本市商业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户,或提供已开设的工资保证金专户账号,并就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见附件1),约定保证金的缴存、提取及退回办法、银行的函告义务,明确因欠薪同意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农民工工资,以及提取后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等内容。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并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中,可依据本办法对开具工资保函、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因欠薪同意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工人工资以及提取后的等额补足相应资金作出约定。

  第六条 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市人社部门为工资保证金专户的管理部门。其他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相应区县人社部门为工资保证金专户的管理部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的,按施工合同总造价的3%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缴存金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最低限额为5万元。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缴存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前连续两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填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比例减半申请表》(见附件3),可申请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减半;对缴存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新开工项目保证金按施工合同总价的4.5%(最高不超过500万,含本数)缴存;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单位,新开工项目保证金按施工合同总价的6%缴存,缴存金额不设上限。

  第九条 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施工单位可选择银行保函、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担保或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 申请缴存工资保证金前,施工单位到所辖人社部门领取或者汕头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打印五方协议,依次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开具工资保函或缴存工资保证金后,施工单位填报《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见附件2),经人社部门审查并加具意见,将该单位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开工报告备案及日常监管时,应将该项目工资保证金的开户和缴款情况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逾期仍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五方协议约定的时限和条件提取保证金用于发放被欠薪农民工工资;采用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的,由担保方垫付工资。

  项目分包建设的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保证金先予垫付,垫付款项可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欠薪工资的,提取专户全部资金按比例发放:发放工资=应发工资×(工资保证金/欠薪总额)。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垫付欠薪但项目未完工的,开设银行专户、保函或第三方担保的施工单位应当在30日内等额补足,并将新缴纳、投保或担保凭证交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查。采用保函或第三方担保的施工单位,保函或担保期限有效期届满仍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完工的,须按照实际施工时间延续办理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第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农民工工资已全额支付,施工单位向管理项目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按五方协议的约定退回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支付保证金退款申请3个工作日内,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退款申请公示期内未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保证金退款通知,并函告开户银行。

  公示期内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工资保证金暂不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完成后才予以办理退款。

  第十八条 开户银行接到退款通知后,应当将专户内该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全部本金和利息返还施工单位,并核销该项目工资保证金账户,同时依照五方协议的约定将办理情况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保证金专款专用,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提取、挪用工资保证金用于本单位实施项目农民工支付以外的事项。

  当出现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开户银行应依据本细则建立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工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施工单位、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缴存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协助。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  

  1.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doc  

  2.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doc  

  3.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比例减半申请表.doc 

  4.提取工资保证金通知书.doc  

  5.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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