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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解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涉及消防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0-03-02 17:3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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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人社〔2020〕2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广东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粤教策〔20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解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涉及消防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等有关业务时,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由符合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照广东省《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标准》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部分项目可根据职业培训机构场地实际情况删减),作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材料。

  二、本通知所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消防改革前经消防部门公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直接在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jsfw.gdfire.gov.cn),或消防改革后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符合上述要求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同时出具本机构的消防安全评估检测承诺书(详见附件)。

  三、市、区(县)人社部门要将经审批同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单抄送同级消防部门,纳入消防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库,便于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市、区(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监管,督促落实各职业培训机构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纳入职业培训的范围,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意识。各职业培训机构要认真履行安全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部门检查指出的整改措施,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五、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消防安全评估检测承诺书.doc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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