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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
  • 2019-12-28 10:5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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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市发改〔2019〕37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

  为建立健全我市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提升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及《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贯彻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7〕3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价格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农业水价由市制定;各区县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农业水价由区县制定。

  二、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形式

  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项目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及高标准农田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双方协商定价;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区县以下水利工程供水的小型灌区、井灌区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由水管单位与用水户协商确定用水价格,签订合同或协议;域内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近的毗邻区域,执行水价应尽可能统一。实行协商定价管理的,双方协商确定的农业用水价格须报告本级发改部门。

  三、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

  农业水价可结合实际,考虑农业产业发展情况,逐步推行分类定价,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管理定价,合理确定各类水价。对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四、农业用水定价原则

  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不计利润和税金的原则进行核定。

  农业水价主要由供水生产成本和生产费用两部分组成。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农业水价测算可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水管〔2000〕89号)执行。

  五、农业用水价格制定机制

  各级水务、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能分别完成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及高效节水灌溉、高标准农田成本测算工作,各级发改部门以测算成本为基础制定农业用水价格。

  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原则上达到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对用水资源较为紧张、用户承受能力强且接受程度高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制定农业水价改革方案,把握好水价调整幅度和节奏,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费用水平,有条件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六、逐步推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总量“封顶”政策,逐步推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区县可细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逐步推行分档阶梯水价制度,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幅度。条件成熟时可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超计划、超定额的用水,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促进农业节约用水。用水计划按水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数为准。用水定额可参照原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11月10日发布,2015年2月10日实施的《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 1461-2014)执行。

  七、严格执行价格公示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管理单位应及时公示用水户的用水量、水价,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或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八、加强农业用水价格政策宣传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用水价格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提高用水户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积极引导用水户参与水价管理,增加水价管理透明度,减少中间环节加价和收费,确保农业用水价格执行到位。

  本通知从2019年12月13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12日止。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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