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涉及事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国务院要求或者实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接指令本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接收指令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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