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应急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汕头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2025-07-18 17:40
  • 来源:汕头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字体:
  • 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6RJRX9):

       我局于2025年7月12日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汕)应急告〔2025〕6号》,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汕)应急告〔2025〕6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签收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经调查,你公司至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一是未对刘圣明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二是未建立安全风险等级管控制度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三是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如实记录整改情况,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粤BKM447自2024年7月27日以来的GPS掉线、涉事车辆右后转向灯存在故障的隐患问题。你公司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涉事车辆“挂而不管”问题突出,是导致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一)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分别于2024年9月 29日和2024年12月4日对廖美娟的询问谈话笔录,于2024年10月10日对刘圣明的询问谈话笔录;(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汕府办函〔2025〕24号)、汕头市安委办《关于落实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的函》(汕安办函〔2025〕7号)、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三)2024年8月27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对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企业安全检查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登记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2 份)、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违法行为通知书(2024年8月28日,4份),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隐患整改材料的审核意见(2024年9月20日)、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8.27安全检查整改报告(2024年9月7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2024年9月14日整改复查);(四)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通知书(9份),EMS邮寄单、退回单,现场送达询问通知书照片;(五)《关于协助查询个人收入纳税明细的函》(汕应急函〔2025〕29 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盐田区税务局关于汕头市应急管理局查询个人收入纳税明细的复函》、《关于协助查询个人收入纳税明细的函》(汕应急函〔2025〕37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盐田区税务局关于协助查询个人收入情况的复函》;(六)《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精正司鉴中心〔2024〕痕鉴字0821601号);(七)深圳市国脉畅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粤BKM447三方监控情况说明;(八)《关于商请中止注销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函》(汕应急函〔2025〕34号)、《关于商请限制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函》(汕应急函〔2025〕35号);(九)深圳市集装箱运输协会的情况说明;(十)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述书。

      你公司至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一是未对刘圣明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未建立安全风险等级管控制度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是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如实记录整改情况,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粤BKM447自2024年7月27日以来的GPS掉线、涉事车辆右后转向灯存在故障的隐患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涉事车辆“挂而不管”问题突出,是导致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6项的规定,你公司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3万元,适用A基础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为“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廖美娟逃避行政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拒绝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有从重处罚情形。拟对你公司处人民币1150000元(壹佰壹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汕头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砂东路151号;联系电话:0754-88992017 。

              

    汕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