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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决定》(汕府令第197号)的精神和要求,原由市应急管理局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等5项行政职权下放委托由区(县)实施。自2021年2月15日起,申请人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请迳向所辖区(县)应急管理局申办。
特此公告。
附件:1.市应急管理局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目录
2.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咨询电话
汕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9日
附件1:
市应急管理局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目录
附件2
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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