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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关于“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参照执行。”的规定,鉴于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尚未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标准作出新的规定,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继续参照执行以下规定: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2.《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4〕59)
特此公告。
汕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附件2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安监管[2014]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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