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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一)
  • 2021-09-04 15:09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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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安全生产法》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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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全生产法》作出了哪些修改?修改之后有哪些亮点呢?应急小编为您整理了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解读,分三批推送,立即了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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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解读】

      以往国有单位几乎都是采用党政一把手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下设分管安全的副组长进行常务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是二把手担任安全管理,党政一把手统筹工作。本条更加明确了国有单位“党政一把手”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是重中之重,必须放在首位。

      02

      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解读】

      对新型的平台型企业加强立法监管。比较典型的短视频、外卖、快递等平台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者和平台公司通过合同转移真实劳动关系。出现问题后,以自己是平台管理者,而非劳动管理者为由,推脱安全管理职责。骑手小哥素质参差不齐,屡屡勇闯红灯,猛飚车速,不仅致自身安全于不顾,且对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行为将得到法律约束。

      03

      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解读】

      明确一般经营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目前各类企业都在增补生产经营相关安全总监,即使安全总监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也不能逃脱安全事故责任。

      04

      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

      上至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下至街道办、各类园区管理,各级联动,互相配合协调,加强事前规划和事中监管。加强了国土空间规划在安全发展中的重要责任,从根源避免或减小安全危险。将安全预算列支本级预算,从资金上明确了各级管理单位的经济责任。安全基础建设和安全管理网络双管齐下,将事故掐灭在萌芽期。

      05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解读】

      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解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防止多部门管理过程中,互相推诿和信息孤岛的现象。要求监管部门齐抓共建,携手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06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解读】

      从国家强制性标准入手,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给生产经营单位有据可依,让安全监管有法可查。

      从以上几条内容修订可以看出,立法思路在于织密安全生产法治防护网,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网络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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