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保税、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华侨试验区规划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应急〔2017〕9号)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应指协调〔2016〕1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部门和备案企业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除外),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以及金属冶炼、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的工业企业,上述单位的应急预案报企业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保税、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华侨试验区规划与建设局备案。
(三)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监部门不再受理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申请。
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一般应遵循以下几个步骤:一是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二是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收集应急预案编制所需各种资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国内外同行业事故案例分析、本单位技术资料及相关预案范例等;三是结合本单位实际,按规定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四是企业应当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和论证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由上述单位组织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书面纪要。除此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一)评审书面纪要包括:评审时间、地点、参会单位和人员;应急预案编制说明;评审专家书面评审意见(签名)及评审结论、评审专家相关资料等。论证意见应包括对应急预案的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论证结论。
(二)预案评审专家要求: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熟悉所评审企业行业工作特点,且具备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业知识的专家。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不宜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不宜少于3人。评审专家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三)预案评审专家条件:一是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时能以客观公正、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二是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7年,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5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三是熟悉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方面的理论知识,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胜任评审工作。
(四)预案论证人员要求及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宜选取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特点、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2年、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作为应急预案论证人员。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应急预案评审书面纪要(或论证)材料;
3.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申报表可向市、区县安监局索取,也可在市安监局网站下载。
(二)应急预案备案程序
1.企业将备案材料准备齐全后,到安监部门申请备案。
2.受理备案登记的安监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
3.对材料齐全的,安监部门出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报市安监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需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安监部门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上出具初步意见。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一)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二)应急预案的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与参与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宜少于一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和参与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不宜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要提前进行公示告知。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三)应急预案的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是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是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是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是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是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七是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若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八、其他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自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相关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业务学习。虽然应急预案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但是该项工作政策性、专业性、时效性较强。各区县安监局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业务学习,提高服务工作能力,保证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质量,切实提高企业防范和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能力。
(二)健全管理制度。各区县安监局要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内部备案管理工作职责,依照市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办事指南》及有关要求,认真修订并及时公布本单位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通过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查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执法检查。各区县安监局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推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有序开展。
(四)加强统计分析。各区县安监局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已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信息数据录入(可使用广东省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分类存档管理。同时要认真总结本辖区应急预案管理的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开展情况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情况表》等相关统计报表,并做好每季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及全年工作总结,统计报表与总结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报市安监局应急办。
另外,请各区县安监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有关企业,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监局应急办反映。
市安监局应急办联系人:吴益民,联系电话及传真:88699233,电子邮箱:stajjyjb@163.com。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办事指南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编号说明
5.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表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开展情况表
7.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情况表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抄送:市局法制科,监管一科,二科,执法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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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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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办事指南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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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提出申请。
二、实施机关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办理条件
(一)办理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六条
(二)必要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应急预案经相关评审专家评审通过。
2.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不能提供办理材料。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一式两份),申报表加盖的公章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成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书面纪要材料;
(三)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五、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对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接件受理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三)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核对,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四)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五)办理流程图
本公共服务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图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