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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汕安委〔2016〕6号)
  • 2016-05-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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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保税、高新、海湾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汕头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 5 26

     

     


    汕头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汕头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幸福美丽汕头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汕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汕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汕头市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跨区县行政区的一般(级)事故;

    4)需要市安委会牵头处置的其它非煤矿山事故。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事故等非煤矿山事故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特别重大、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重大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一般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各区(县)相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非煤矿山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4)科学救援,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2 危险性分析

    2.1汕头市非煤矿山行业概况

    截至2015年底,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共有20家(除石油天然气企业、尾矿库、五小、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等企业)。其中:金平区4家、濠江区6家、澄海区3家、潮阳区3家、潮南区3家、南澳县1家。

        汕头市非煤矿山企业的特点:一是全部为小型露天采石场,没有地下开采矿山,澄海莲花山尾矿库已完成闭库治理;二是地区分布比较均匀,除龙湖区没有非煤矿山企业,其他区县都有3-6个不等的露天采石场,开采规模较小,采用中深孔爆破方式。

    2.2危险类型与风险分析

    2.2.1 非煤矿山主要危险类型

    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较多,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

    1)露天矿山:山体滑坡、民爆器材爆炸、放炮等;

    2)排土场:滑坡、垮塌、泥石流等。

    2.2.2 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汕头市露天矿山主要分布在濠江,其次为金平、澄海、潮阳、潮南、南澳。一旦发生大面积滑坡、垮塌、民爆器材爆炸、放炮事故,可能构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3 应急救援机构与职责分工

    汕头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简称总指挥部)、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市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组构成。

    3.1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是发生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成立的临时机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或指派市安委会其他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总指挥部的职责是指导协调区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履行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应急条件下的综合协调工作:

    1)跟踪掌握事故信息,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2)根据总指挥部指示,协调联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向总指挥部提出决策指挥参考意见。

    4)指导、调用省内专职矿山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

    5)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省派出的应急力量增援。

    6)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市宣传部门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故处置信息。

    3.2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发生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地级以上市成立的临时机构,由区县人民政府区县长(或指派分管副区县长)担任指挥长;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事故牵头处置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其他成员及职责分工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确定。

    现场指挥部下设的各专业应急救援组组长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提出需要总指挥部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3.3 市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应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供电单位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涉及民爆危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国土资源监管信息。

    6)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工作。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因事故造成建(构)筑物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车辆保障工作。

    9)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和数据统计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11)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指导协调消防队伍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1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专业矿山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协调安全生产专家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总指挥部也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和相关部门职能,临时协调其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3.4应急救援队伍

    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公安消防等其它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可协调调用驻汕部队、省级应急救援队伍或省外矿山救援力量。

    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并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3.5应急救援专家

    应急救援专家从市、区县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调,由市、区县安全监管局下达调度指令,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辅助决策建议,必要时可参与现场技术鉴定工作。

    4信息报告与预警

    4.1 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至区(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预警行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按照《汕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申请发布。

    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5应急响应

    5.1 响应主体

    5.1.1 非煤矿山企业响应

    非煤矿山企业发现事故征兆或已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紧急避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进一步应急处置措施,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应急救援行动,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将初步掌握的事故信息报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并通报与本企业签订救护协议的专业救援队伍,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1.2 各级人民政府响应

    发生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指挥所属相关部门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并及时将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上报至市政府和市安委办。

    市安委会立即成立总指挥部,明确总指挥部组成人员,按本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5.1.3 市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响应行动

    市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总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程序,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和下级部门做好相应工作,协调安排市级力量和其它区县力量增援,及时向总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坚决落实总指挥的决策指示。

    5.2  响应程序

    1.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程序自行确定。

    2.市安委办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分析判断事故信息是否达到级应急响应条件。

    3.当达到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立即向市安委会申请启动级应急响应程序,并将事故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4.成立总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到位,按应急职责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1)指导、协调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监测、避险疏散、保卫警戒、医疗救护等工作。

    2)协调相关专家及专业人员参与救援。

    3)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如有需要,协调增派驻汕部队或国家、省外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 指导协调相关善后工作,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6. 符合应急救援结束条件时,终止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5.3现场处置要点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要点:

    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事故类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道路,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医疗救援保障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搜集。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5.3.1 滑坡、垮塌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查明滑坡、垮塌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查明事故发生处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特性,台阶与边坡的技术参数及相关气候条件;

    4)明确事故地点的危险有害因素,尤其是存在的浮石、险石等;

    5)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明确滑坡、垮塌应急救援处置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7)确定受灾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8)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到达现场;

    9)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边坡稳定情况,预防因二次滑坡、垮塌事件扩大生产安全事故。

    5.3.2 爆破器材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2)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3)迅速切断灾区电源,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4)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有无引爆其它爆炸源、火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

    5)排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附近易燃易爆物品,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是前提;

    6)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爆炸后次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地下矿山的火灾、有毒有害气体、冒顶片帮等);

    7)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8)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9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10)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周边情况,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5.3.3 放炮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2)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3)明确放炮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岩性特征、地质构造特征和水文地质条件等;

    4)排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附近易燃易爆物品,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是前提;

    5)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消除次生的危险有害因素(火灾、边坡失稳等);

    6)明确放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7)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8)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9)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周边岩体稳定情况,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5.3.4 泥石流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离受泥石流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查明事故排土场排水系统排水不畅或排洪通道堵塞情况,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疏通,恢复通道原有的排洪功能;

    3)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灾难;

    4)掌握事故排土场的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及排土场相关技术参数;

    5)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8)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来水变化状况,监测事故下游水质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4 信息发布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准确发布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实时掌握社会舆论动向,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公众知情权。事故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发布的信息。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基本情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应急救援工作成效;

    3)各级政府领导的指示;

    4)下一步的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5.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遗体已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告总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总指挥部、市安委办。

    6后期处置

    事故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将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资料及救灾报告及时提供给事故调查组。

    事故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非煤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应加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非煤矿山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非煤矿山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市有关部门应适时组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演练规模和参加部门。非煤矿山企业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综合性演练。

    8附则

    8.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划分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级):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级):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级):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2 Ⅲ级应急响应标准

    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级、级、级、级。

    其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级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区县以上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5)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9.3应急通讯联系电话

    市安委办

    值班电话

    88992004

     

    88992029

    梅州市矿山救护队驻潮汕分队

     06633678213

    汕头市政府应急办

    88988608,88988609

    汕头市公安局

    110

    汕头市公安消防局

    119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20

    汕头市气象局

    88554476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88627570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

    88463815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88278671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856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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