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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共同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安监管〔2013〕172号)
  • 2013-10-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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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安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机构、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印发关于共同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3〕18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印发关于共同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3〕189号)

     

    市安全监管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资委            市国税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汕头银监分局          汕头保监分局


                                                    2013年9月16日

        附件:印发关于共同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安监〔2013〕189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银监分局,汕头保监分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激励约束措施,省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共同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意见》。现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工作措施,建立起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力度。
     
     
     省安全监管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资委        省 国 税 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银监会广东监管局    保监会广东监管局
                       

                                                    2013年8月28日

     

               关于共同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意见

        为促进我省工贸行业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建立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和《广东省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安〔2011〕10 号)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3〕8号)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共同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意见:
        一.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推进合力
        1.各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总体要求,既要履行部门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制定出台并落实有利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构建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机制,增强推进工作合力,促进企业开展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标准化建设,不断改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
        二.积极实施经济和信誉激励政策
        2.银监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平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并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支持力度。
        3.保监部门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对促进安全生产发展的积极作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保险企业专门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情况,创新商业保险产品和服务,运用保险费率杠杆调节手段促进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实行与被保险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平相结合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支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可以作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考量因素之一。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且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下浮。
        5.国家税务部门对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在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经信部门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安全水平低等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对于涉及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予以优先支持。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过程中,积极鼓励和引导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三.着力健全完善工作约束机制
        8.银监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达不到最低达标等级要求的企业,要从严管理,严格控制贷款。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贷款。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进行评比表彰中,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基本条件之一。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评先表彰对象范围。
        10.国资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的指导、监督,督促所监管企业将达标创建活动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1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积极推动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支持力度。对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时,不受理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的企业的申请;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情况作为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中涉及职业健康安全相关内容审查的参考依据。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年检中严格审查企业提交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前置许可文件。
        13.经信部门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企业申报产业发展、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工贸行业企业,扣除其申报评审中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项的分值。
        14.安全监管部门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出示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证明意见的重要依据。对未开展或限期内未完成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出具其评先评优或融资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情况证明意见,不受理其提出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四.进一步强化分级监管手段
        15.安全监管部门对工贸行业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平信息。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除法定检查、专项检查和涉及举报的执法检查外,可适当减少日常安全巡查频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不达标的企业,加强安全检查频次。
        16.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制定和实施本级部门执法计划。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不达标的企业,强化行政执法。对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未达标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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