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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汕头市委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发〔2011〕16号)
  • 2013-10-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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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全力压减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营造“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幸福汕头”的良好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强化安全生产。在各级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好。但当前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时期,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随着汕头特区扩大范围,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人流、物流、车流和各类建设施工项目进一步增多,极大地增加了安全生产控制难度和压力,安全生产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更加紧迫,任务更加繁重。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直接体现,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幸福汕头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凝心聚力,齐抓共管,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性好转,有效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建设幸福汕头。

        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进一步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行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制定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形成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实现安全发展。

    2、目标任务。通过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健全安全监管,加大投入力度,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责任考核,创新工作方法,力争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明显下降,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各项相对指标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汕头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三、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的责任

        1、实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地区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指导,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原则上区(县)由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县)长兼任,街道(镇)由同级党工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副镇长)兼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行业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区(县)党委常委会、街道(镇)党工委(党委)每年要听取二次以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职责。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要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其他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带队检查督查分管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3、加大党委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力度。各级党委工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积极支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部门要配齐配强安监部门领导班子,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要优先考虑。宣传部门要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协调广播电视台、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落实一定的时段或专门的版面,用于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的公益宣传。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安监部门加强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4、明确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监管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通过行政许可把关、检查、执法等多种形式,严格实施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本辖区中央、省和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和有效指导,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的安全管理原则,依法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必须由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一次专题研究、部署、检查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5、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县)、街道(镇)和市有关行业领域实行挂牌督办治理。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建议;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强化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6、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制度、责任考核制度、事故查处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法联合行动制度以及应急管理制度等,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7、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职情况纳入我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的内容。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市人大、市政协派员依法监督和参与,考核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并加强对重点街道(镇)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抽查考核,考核结果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并由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领导干部连续 3 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具体考核表彰奖励办法由市安监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各级组织、人事、宣传、监察、机关工委、综治、精神文明办、工会等部门,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单位或个人评选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8、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连续 2 年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者一年内区(县)一级发生一起重大以上事故或 2 起较大事故、街道(镇)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的,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迟报、一般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所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经事故调查发现涉嫌失职渎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市安监部门要会同市纪委监察部门建立健全对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四、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10163号),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制度、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制度、应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制度、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等十项安全生产基本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企业领导班子要全面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各级政府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专项监督职能,按照企业分类分级,研究制定对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2、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企业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再教育再培训,凡是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须依法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上岗。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护制度,有效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合法权益。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逐级建立并层层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切实加强粉尘、高毒等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控制职业病发病率。生产经营的条件、场所、设备或设施、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制定实施切合本单位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力。

      3、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设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要按有关规定的时间内达标,未达标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实行分类分级达标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或其他机关团体对企业信用评级、授信、授荣、上市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考核评价办法由市安监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4、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47 号)的规定,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并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非煤矿山、生产与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公路、水运、电力等行业的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非煤矿山、生产与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情况应当分别报送市安监部门审查、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和投入生产使用。

    5、加大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记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记录监管系统,并向社会公告和通报相关部门。对发生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并执行“终身禁入”有关规定。市有关部门要依照政策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一年内取消企业评先评优、申报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项荣誉资格,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评先评优等资格。对出具虚假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严格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五、加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引导

      1、坚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编制专项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本行业领域、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中,应同步把安全生产纳入规划或计划。各地区要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统筹考虑,整体实施,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尤其在转型升级中要坚持把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作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建设、同步推进,同步检查。全市各类产业园区在规划和建设的不同阶段,均要把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并纳入,新建园区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各区(县)要尽快规划并实施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市城乡规划部门要牵头相关部门,加强对我市城乡规划的指导督促,特别是尽早规划实施我市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

      2、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加快制定、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重点推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企业安全准入、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强化中介机构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立法。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或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时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落实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各项规定,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和廉洁执法,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3、保障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财政投入,市、区(县)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自2012年起,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每年安排 500 万元,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及本级财力情况逐步提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先进技术推广与应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及执法装备、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方面的投入。督促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资金投入,存储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企业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鼓励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按规定提取、使用工伤预防费。

    4、强制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科技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本市强制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装备目录和落实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在政策、立项、资金规定上,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严格限制安全生产水平低、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大、安全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由市相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定期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同时,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提升企业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水平。

      六、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重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设立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履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指导督促职责。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要确保区(县)安全监管能力不被削弱,安全监管队伍相对稳定并得到加强;市高新区、保税区安监局应尽快独立设置。街道(镇)可结合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通过整合资源,设置街道(镇)综合办事机构、创新管理服务机制或探索委托代理等方式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设立安全生产巡查队伍,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完善委托街道(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居(村)委会进行协管等形式,在居(村)委会建立安全生产协管制度,推进居(村)以加强安全管理为主、多员合一的公共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2、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能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市、区(县)应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确保人员、经费、装备落实。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管理,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形成市、区(县)、生产经营单位并与省互联的四级联网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系统,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和现场救援工作。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和现有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推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搜救、消防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专职救援队伍与周边企业签订互助协议,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区(县)要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体系。

    3、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舆论监督。全面实施对各级党政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和执法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在校学生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设立举报信箱,接受和处理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属实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各区(县)党委、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增强安全生产规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20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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