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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3〕49号)
  • 2013-06-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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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委办(市安监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及《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发〔2011〕16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10〕163号)的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我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广东省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安〔2011〕10号),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规定,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为建设美丽幸福汕头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总体目标
           在全市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到2013年底,上述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100%达标,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30%以上达标;到2014年底,上述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60%以上达标;到2015年底,上述所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100%达标,其中,2013年12月底前,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100%达标。
            三、职责分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许可、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中央、省驻汕企业,下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
          (二)市安监局负责牵头制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企业达标创建实施工作。
          (三)市经信局负责牵头制定民爆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企业达标创建实施工作;指导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企业达标创建实施工作。
          (五)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企业达标创建实施工作。
          (六)市国资委负责牵头制定市属企业(指市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企业达标创建实施工作。
          (七)市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牵头制定所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企业达标创建实施工作。
           四、实施方法 
         (一)全面调查摸底。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并确保2013年5月底前完成,全面掌握企业数量、规模、种类、从业人员数量、生产工艺、安全管理状况等基本情况。 
        (二)科学制定方案。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含企业总数量、规模以上企业数量、组织机构、工作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于2013年6月底前报市安委办备案。同时抓紧开展动员部署,大力宣传,增强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并督促指导企业对照达标评定标准,按时限完成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三)精心组织实施。市安委办要将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目标任务按年度分解到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确保目标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年度目标任务,加强领导协调,强化督促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主体责任,抓住“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事故报告及绩效评定”等重点内容,严格标准,严密实施,深入开展创建活动,确保按时完成达标任务。 
         (四)抓好“六个结合”。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切实做到“六个结合”:即与深入开展执法行动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与促进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结合,着力提高先进安全技术装备和物联网技术应用等信息化水平;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结合,改善从业人员作业环境和条件;与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相结合,加快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应急实战能力。 
         (五)及时组织考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自评、申请评审、机构受理、审核公告、颁证授牌等相关程序进行。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考评等级划分为一级(国家级)、二级(省级)、三级(市级),其考评工作分别由国家、省、市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成熟一批、考评一批、公告一批、授牌一批”的原则,及时督促企业进行自评和指导企业按程序申报;安监部门要编制并向社会公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分类标准和考评程序等信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协会受理、组织评审、审核公告、颁证授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明确机构人员,落实责任措施,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全面达标。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郑通声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胜光和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吴先宏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安监、经信、交通运输、住建、国资等部门各1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统筹等日常工作。 
           (二)加强宣传,配套保障。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选择不同行业企业作为先试先行单位,树立达标示范企业,认真总结经验,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市安监、经信、交通运输、住建、人社、国资和工商、质监、银监等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相关配套措施和办法,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企业评先评优、行政许可、享受优惠政策、产品认证资格、银行信誉等级或贷款融资、项目招投标、企业上市等挂钩结合起来。
           (三)加强考核,严格执法。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目标考核。市安委办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各有关行业领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照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文的有关要求,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同时,充分运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考核评价作用,将考评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每年12月20日前,各区县政府和市安监、经信、交通运输、住建、国资等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报送市安委办(联系电话、传真:889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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