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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汕安监管〔2016〕66号)
  • 2016-05-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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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和推进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安监〔20141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的实际,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增强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主动性和紧迫性。一是要深刻理解标准化建设的内涵和意义,重新理清工作思路,把标准化建设作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的主要抓手,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大力引导和推动企业自主创建,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真正了解标准化作用,掌握建设方法;要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标准化建设的法定责任意识,培育企业自主创建能力;指导推动工贸行业企业全部启动,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35年时间全面完成创建,使企业建立自主管理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体系。

    二、汕头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为汕头市安全生产协会。汕头市安全生产协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安监〔2014175号)等规定组织开展标准化评审、复审等工作。

    三、在汕头市辖区内注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单位资质有效期延期至20161231日。201711日起,汕头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员和评审专家)的确定工作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广东省安全监管局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四、对积压审核项目的处理意见。对于有关评审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已经开展评审并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的企业,且未办结的积压审核项目,市安全生产协会根据原来程序开展组织评审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反映。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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